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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新闻自由”凌驾于法律之上
2008-08-04 11:37:59  作者:刘刚 孟娜 霍小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文字大小:【】【】【
  •   □新华社记者 刘刚 孟娜 霍小光   连日来,在北京奥运会主新闻中心举行的有关北京古都风貌保护、北京奥运会医疗保障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外国记者提问时称,无法通过互联网登录“法轮功”等网站。由此认 ...

□新华社记者 刘刚 孟娜 霍小光
 
 
 
  连日来,在北京奥运会主新闻中心举行的有关北京古都风貌保护、北京奥运会医疗保障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外国记者提问时称,无法通过互联网登录“法轮功”等网站。由此认为,中国政府违背了奥运会期间外国媒体可以自由使用互联网的承诺,破坏了新闻自由。尽管这些提问与发布会的主题相去甚远,但主持发布会的北京奥组委官员孙伟德仍反复阐述了有关政策,希望媒体尊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新闻自由”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美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媒体“不得蔑视法庭”、“不得扰乱社会”、“不得触犯公民的隐私权”等。联合国在有关新闻自由的决议中也指出:“发表自由有相对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则得受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采访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记者都会感受到,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境外记者在中国采访报道的环境更加宽松,获得的各种便利和服务越来越多。

  北京奥组委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承诺是,对境外媒体采访采用“零拒绝”标准。所有境外记者依法按照规定,只要取得采访对象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没有限制地前往任何地方进行自由采访。为使各路记者都能获得所需信息,北京奥组委还推出24小时受理采访申请机制。

  北京奥运会媒体开放的特点是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和奥运会通行做法,注重法治的力量。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根据中国的法律,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违反法律的信息,如宣扬“法轮功”邪教,以危害国家利益。

  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不仅取得了经济上的巨大成就,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中国越来越公开、透明,认识中国最好的途径就是了解中国的法律。但凡对中国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中国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所谓“禁令”纯属无中生有。同样,如果对中国法律有所了解,也会十分清楚中国政府对邪教组织鲜明的立场。

  崇尚“法”的精神,是现代社会的标志。奥运会比赛是在遵守规则前提下的公平竞争。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一些文件常常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出现,《奥林匹克宪章》具有浓厚的法律色彩,北京市政府和中国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两名欧洲记者不顾相关规定,拍摄了北约军事基地的照片,当即被拘留,其中一人后来被判入狱。

  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世界对中国的关注度将越来越高。中国正在依法兑现对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社会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绝不会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破坏中国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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