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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背后是法律意识的缺失——透析“杨不管”行为 (2)
2008-07-22 00:09:37  作者:郭敬波 郑秋研  来源:光明日报  文字大小:【】【】【
  •     “范跑跑”之后,又有“杨不管”登场。此事发生在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学生陈某和杨某在课堂上发生打斗,杨某回到座位后口吐白沫,被同学抬离教室后死亡,而正在授课的教师杨某某却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 ...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虽然有利于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管理,但也使学校官司缠身,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中小学校是一个未成年人群集中的地方,因为体育课、课间游戏、同学打架等情况致使学生受伤的事件经常出现,尽管老师认真负责,仍然难以避免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法学界在重新审视和反思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如果学校在日常工作中管理失当,且这种不当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应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的过错责任与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呢?在该类案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可乘之机。因此从过错程度上来看,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明显要重于学校,所以应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不管”的法律要完善

  “杨不管”事件的发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也引发人们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的思考。

  比如,什么叫“管理失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学管理中的规定可不可以作为管理失当的标准?法律规定了学校的管理义务,这种管理义务又如何通过教师去落到实处?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管理失当”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根据公立与私立、寄宿式与非寄宿式这些实际情况做出区别性规定,没有按未成年学生的年龄来区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也都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教师依法施教提供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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