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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人文社会科学不良研究产生的危害 (2)
2008-07-21 16:08:01  作者:赵晓康  来源:文汇报  文字大小:【】【】【
  •    ■赵晓康 提倡科学研究的投入,重视科学研究对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这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头等大事。善良的人们在充分享受着现代科技成果带给我们的社会福祉的巨大增长的同时 ...
的研究,应该以不损害到参与者的职业前程和工作积极性,不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为原则。除了研究的参与者,有些学者认为,在进行一些住房、交通和教育政策研究时,也应当适当考虑到政策对其他非相关社会阶层的影响。为了保护研究的参与者,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协定,不得在研究报告中透露参与者的个人或组织信息。
   
    (2)不得未经同意从事研究。尤其是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观察和研究,比如盗取对方办公垃圾,从中获取有关技术或市场资料等,都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有的研究者拿组织内部的资料来撰写论文,而没有征得当事者的同意,有可能会因为泄漏了对方的秘密而给对方造成伤害。但是,这一伦理原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有的时候未必能够让被调查者真正理解研究的真实目的。有学者在研究国内工厂女工的生活状况时就发现,很难给她们解释清楚要写的“论文”是什么,结果只能说是在为写小说积累素材才获得了她们的配合。
   
    (3)不得无中生有,侵犯对方隐私权。研究者有责任保护受访者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如年龄、某些个人资料、照片等)不至于泄露,不能为了哗众取宠、沽名钓誉,而置受访者的名誉和感受于不顾,恶意歪曲和篡改所得到的信息数据资料。像现在电视节目中对某些受访者的形象采用“马赛克式”处理方式,就是明显的一个进步。
   
    (4)更不得采取欺骗的手法从事研究。尤其是隐藏研究的真实目的从事研究。Milgram的“电击实验”就是因为欺骗受试者,广受人们指责。
   
    另外,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研究者出于对大笔研究经费的渴求和迫于来自所属研究机构或行政组织压力,可能会蜕变成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御用文人”,其研究结果会受到研究经费提供者或者研究者所属机构的左右和制约,做出有损于社会大众的所谓“研究报告”,为有关资助者或机构歌功颂德。比如,为改变公司在公众中的社会形象,英美烟草公司曾花费大笔的资金资助一些研究者得出以下的研究结论:吸烟会为国家节省大笔的医疗卫生的公共开支。原因是如果人因为吸烟而早亡,则晚年老年病所导致的医疗成本完全可以节省。这样吸烟对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支出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这样的逻辑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这里并非是要说明研究者的道德水准、诚信度和爱心比普通人来得差,而是为了提醒研究者注意树立伦理意识。研究世界、创造知识固然是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但是我们绝不可为此不择手段,伤害无辜。为了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更加人性化,更加体现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尊严,我们不仅要强烈反对学术腐败,更要规范和约束我们的研究行为,使之造福人类的同时,不能够再以牺牲或损害某人或者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唯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出“科教兴国”战略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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